加拿大签证官如何炼成?解密签证审核的九大步骤!

htica 加拿大签证

首先要知道的是,作为法治国家,加拿大签证官在做出某项学签/工签/访问签/PR永居等申请审理时,必须要遵守加拿大移民法等的规定和要求。在法律面前,加拿大政府和雇员也不能逾越。

也就是说:

1.加拿大政府行动必须基于合法性

2. 法律对政府和私人行为均有最高的约束力

3.必须创建并维护“一套实际的正面法律秩序”

那么作为移民法IRPA/R的实际执行者,加拿大签证官是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做出合理审核决定的呢?下面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其中的奥秘。

审核标准“Standard of review”

这里说的审查标准是加拿大联邦法院用以分析行政决策的法律方法,不是签证官审核移民申请时运用的标准。但是我们可以从法院通过该标准来约束签证官审核的角度来探讨。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Vavilov案中对此进行了全面审查,明确了签证审查时需要遵守的参数,也就是说法院要求签证官做出的审理结果需要满足合理性“Reasonableness”要求,同时强调合理性审查要基于决策的透明度、可理解性和正当性。

Ref:Canada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v. Vavilov 2019 SCC 65

合理的决定应基于连贯合逻辑的分析,与相关的事实和法律相一致。法院在进行合理性审查时,不仅要考虑决策的结果,还要考虑决策的理由,确保整个推理过程无致命逻辑缺陷,并且理由中的分析能合理地得出结论。决策过程“Decision-making process”

签证官的决策和决策过程必须合理。

  • 基于内部一致的推理:签证审核决策过程应该是逻辑的和理性的。这意味着,决策的推理过程必须逻辑连贯,没有自相矛盾或不合逻辑的结论。如果决策的理由没有展现出合理的分析链,或者展示出基于不合理的分析链,那么这个决策就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如果理由中存在明显的逻辑谬误,比如循环论证、伪命题或者无根据的概括,决策可能会受到质疑。
  • 根据法律和事实背景进行证明:签证官的审核决定,必须与相关法律和决策相关的事实相符,必须在决策者被授权的范围内。

步骤一:判定申请人资格是否满足“Identify the requirement(s) that must be satisfied“

每个签证/移民申请项目要求不同,签证官需要根据具体要求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这些要求。

步骤二:确认需证明的事实“Identify the facts to be proven“

事实就是真实的东西,是那种有确凿证据支持的信息。“A fact is a thing that is known to be true”.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够让审查员认为某件事很可能是对的,那么就可以说申请人已经证明了这个事实。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让审查员这样认为,那么就认为这个事实还没证明出来。

这一步骤里,签证官得根据手头的资料决定需要证明哪些事实。这些事实必须和要做的审理决定有关。

步骤三:应用适当的证明标准“Apply the appropriate standard of proof”

证明标准是一个用来确认在法律和行政程序中(比如移民申请)一个声明或要求是否为真所需的确定性和证据的等级。在移民事务中,通常适用的证明标准是“可能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这意味着,要认定一个事实,它必须是更可能为真而非为假,换句话说,这个事实为真的可能性需要超过50%。

这个标准被审查官用来评估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满足了满足申请要求所必需的阈值。评估过程包括审查和权衡申请中提出的每个要求或声明的证据。

步骤四:识别相关证据“Apply the appropriate standard of proof”

在处理申请时,签证官需要判断每一项要求的相关证据。简单来说,就是要找出能证明申请中每个要点真实性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文件、口头说明或实物等。例如,如果要证明申请人的居住地,可能需要提供住址证明文件;要证明工作经验,可能需要工作合同或雇主证明等。签证官会仔细查看这些证据,以确定它们是否真实可靠,从而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的所有要求。这个过程既要严格,又需要公正,确保每个决策都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 所有要求已满足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身上。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以满足决策者,证明申请的要求已被满足。

步骤五:材料可信度和真伪鉴别“Assess the credibility of the evidence评估材料证据的可信度是签证官决定是否接受并据此做出决定的重要步骤。这包括两个基本问题:材料证据是否可信以及其证明力有多强

材料的可信度:材料证据是否可信取决于它是否合理、可靠。签证官需要判断材料证据来源是否可靠,材料证据本身是否值得信赖。例如,一个官方文件如果有拼写错误或信息不一致,可能就不够可信。材料证据和其来源的真实性、可信度是评估的关键。

材料的证明力:即使材料证据可信,也需要评估其证明力,也就是它支持申请的强度和说服力。材料证据的证明力高,意味着它更有可能让人相信申请中的某个要点是真的。

在评估签证申请材料证据时,如果有理由怀疑证据的真实性或可信度,比如文件看起来被篡改过,或者口头证据中有严重的自相矛盾之处,签证官会更加谨慎。同时,如果签证官对材料证据的可信度有疑问,必须遵守程序公正原则,给申请人机会来解释或补充信息。也就是必须要下发PFL程序公正信给申请人。反之也可以理解为,收到PFL信的申请人大概率是被签证官怀疑材料真实性有问题。

总之,签证官在评估证据的过程既要细致也要公正,确保签证评审决策过程建立在可靠和有说服力的证据基础之上。

步骤六:决定材料证据的权重比“Determine the evidence’s probative value (weight)”在决定证据的证明力(或称权重)时,签证官需要评估该证据证明其试图证明的事实的能力。

不明确、含糊或不太可能的证据应当比直接、详细且无可辩驳的证据给予更少的权重。例如,如果一个人声称他们从未离开加拿大,但他们的护照上有进入其他国家的印章,那么这个声明的权重就会很低。
评估文件的证明力时,考虑以下因素:

通过这些评估标准,签证官可以决定每项证据对于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保决策过程既公正又精确。需要注意的是,签证官的私人猜想断言不能也不应该在审理时被赋予任何权重。这意味着在评估证据和做出裁决时,决策者需要确保他们的决定基于实际的证据和事实,而不是个人的假设或不确定的推测。

步骤七:决定材料证据是否充足“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he evidence is sufficient”在审查了所有相关的证据后,如果签证官觉得这些证据可信并且足够说明一切,他们就要决定这些证据是否足够充分。申请人只需让官员相信,根据“可能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原则,这些事实是成立的。签证官之后就不该对提供的证据过分怀疑,因为这与整个审查过程认为证据基本上是真实的原则不符

如果证据显示某事“很可能是真的”,那么可以认为证明责任已经达成,官员就可以据此做出决策了。如果证据的可信度五五开,或者可能性在50%以下,证据倾向于显示某事“不太可能是真的”,那么就认为证明责任没有达成。

根据申请项目的种类不同,签证官可以依据手头的证据直接做出最终判断,或者也可以向申请人要求补料提供更多的文件来消除疑问,帮助确认事实。

步骤八:做出审理决定“Make a decision”当签证官要做决定的时候,他们得看看收集的证据是否足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所有要求。如果每个要求背后都有靠谱的证据支持,那么申请就可能被批准。但如果哪怕有一个要求没达到,可能就批不了。

签证官得公平处理每一份证据,这就意味着他们不能有任何偏见,也不能忽略任何重要的信息。他们需要把所有的证据都看一遍,不管这些证据对申请是有利还是不利,都得考虑进去,才能最后决定是否批准申请。简单说,就是需要签证官公平公正地看待每一点证据,然后做出决策。

步骤九:归档作记录“Record your decision签证官必须要记录审理决定,这也是为了保证决策的合理性、问责性、透明度、可追踪性和公平性。记录下来的理由会解释决策背后的逻辑、考虑到的事实和元素,以及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决定。如果决定被诉至法庭,在司法审查过程中,联邦法院会检查决策过程是否合理执行。